据法制日报消息从7月份开始,全国卫生系统将针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其中重要的一项是——针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接受生产流通企业的回扣、提成行为,各地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建立回扣账户,医务人员若主动上交回扣到廉政账户里,就可以减轻或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业内人士评价说,颇具争议的廉政账户在消亡了一段时间后,又“悄悄”地把阵地转向了商业贿赂领域。尤其在今年这场从中央席卷地方的反商业贿赂风暴中,廉政账户似乎成了不少省市砍向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利剑”。
质疑
成为犯罪避风港?
●廉政账户意味着对其他同类罪犯的不公
●廉政账户会引起法律和行政关系的混乱
●腐败分子可以利用廉政账户作秀
此次卫生系统大张旗鼓地将廉政账户“请回来”,引发了对廉政账户的又一轮讨论。
支持者们则认为,“廉政账户已经对一部分人产生了触动,激活了他们心中尚存的改邪归正意愿,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主动免罪的机会”,而且现在确实有这样一种需求——有些人愿意上缴收受的现金,又不想以实名上缴。
质疑者的观点更为尖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屈学武认为,廉政账户对刑罚震慑功能和刑法公正性都有无形的损害,廉政账户的开设,意味着对其他同类罪犯的不公,甚至“可能成为一些犯罪的避风港”。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认为,这样的一个廉政账户,会对医疗反腐起到负作用。王琳说,本来很多贿赂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但此时却有一纸通报,用行政规定最后期限的方式“不再追究相关责任”,不仅引起法律和行政关系的混乱,也会让人们对“违法必究”的原则感到深深怀疑。
有人形象地说,因为有廉政账户的存在,腐败分子大不了在风声吃紧、行将败露之时往账户里一塞了事。或者利用廉政账户作秀,明明收受了几百万,却只拿出几十万的零头入账,还装出一副“廉洁”面孔。
建议
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用法律法规形式确立相应程序和制约规范
●上交账户之后责任如何追究要有明确规定
●成立监督委员会以防运作过程中暗箱操作
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望原认为,我国特定的廉政账户措施应该得到肯定,可以鼓励收礼受贿人员通过这个渠道拯救自己。还有专家认为:设立廉政账户,是一种内部的监督和处理,它与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呈互补态势。从微观上来说,廉政账户的设立,也是一种体谅人性弱点的做法,这样一个非常细微的心理影响,会有助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完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提出,是否可将廉政账户纳入法律轨道,用法律加以规范,对进入到账户的钱和物,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廉政账户可以有,但是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杨建顺说,要成立监督委员会,“这么多的钱财,如果是在运作过程中发现暗箱操作,可能危害更大”。“设了账户之后,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也要有规范。这些人交了这些钱之后应有什么状态?接下来有没有责任追究?这些问题都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程序和制约规范来解决。”杨建顺说。
背景资料
廉政账户为何几建几撤
2000年初,浙江省宁波市在全国率先设立了“581”廉政账户,用来收存党员干部收受的无法或不便拒收的礼金。这个账户设立后,很多宁波当地以及外地的党员干部都曾经把自己收到但无法退还的财物以邮寄或其他形式送到了那里。
随后,这一举措被当成反腐倡廉的新举措,由宁波到全省,由浙江到全国,迅速普及开来。
轰轰烈烈之后,事情有了戏剧性变化。黑龙江在开设不久之后撤销了廉政账户,甘肃两次建立又两次撤销,福建也撤销了全省所有的廉政账户。
黑龙江省纪检委党风廉政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向媒体透露了背后的隐情。
这位负责人说,现行的法律没有廉政账户这一说。“比如说某人被纪检部门调查,该人可能收受过多次贿赂,而此刻该人就会拿出一张在廉政账户存款的存单辩解说自己已经将收到的款项上缴,但是其实该人所存入的款项并不是正在被调查案件的涉案赃款,这样一来,纪检部门往往要重新开始寻找证据进行调查。”
此外,廉政账户刚设立的时候,考虑到这些人是主动上缴款项,一直没有强调实名存款。因此有些人就会在被查办的时候,与曾经向廉政账户内存过款的人串通,采用借存单或者干脆故意把别人上缴的款项说成是自己上缴等一系列手段,达到干扰调查视线的目的。
第三种情况是可能造成错案的发生,有人确实收到了贿赂,但是他已经上缴给廉政账户了,但因为使用了假名字或化名而无法证实。但是行贿者会因为事情没有得到解决而揭发检举,结果当纪检部门调查时,由于被调查者无法证明自己是否真的已向廉政账户内存款,而无法向纪检部门解释清楚。
正是基于上述法律及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廉政账户渐渐销声匿迹了。 (责任编辑:魏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