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向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
式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资金占用费。 日前
,南宁中院将有关《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司,同意受理该诉讼请求。
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分别于2003年12月19日、2004年10月8日与河池化工、梧州中恒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河池化工、梧州中恒分别将其持有
的国海证券5%及7.5%的股权转让与原告公司,转让总价款分别为人民币4680万
元和6720万元。原告按照协议已将转让款4680万元和3500万元分别支付给河池
化工、梧州中恒。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于2005年5月18日以有关函作出“不同
意原、被告之间股权变更申请”的批复。原告在收到批复后,于2005年5月27日
分别通知被告,终止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原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要求被告于
2005年6月5日前返还原告已付的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然而,被告自收到
该通知至今仍未返还前述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
    诉讼请求:
    (1)关于河池化工: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股权转让款468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6190998.41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2)关于梧州中恒: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3092695.8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南宁中院已于2006年6月27日受理上述诉讼,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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