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4日收到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市支行与公司43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有关《调解书》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1996年10月,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社向原潜江市银桥信用社金帆办事处(于
2000年1月被潜江工行接管)拆借资金500万元,分二次还款70万元后,尚欠430
万元。 1999年1月,公司、幸福集团公司与原金帆办就430万元签订转贷合同,
原金帆办将上述430万元转贷给公司,实际上公司从未收到该笔贷款。2003年8
月,潜江工行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430万元,利
息2095607.71元,判令幸福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公司提出管辖异议
,该案移交汉江中院管辖。
    经汉江中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潜江工行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公司以货币方式偿还潜江工行借款260万元,于2006年12月25日前分两
次给付。若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潜江工行虑及上述债务形成的特殊历史原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共54584元,公司与潜江工行各负担27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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