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宝光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4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
行,会议同意对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的原股改方案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沟通结果和调整方案公告
    公司于2006年6月22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至2006年7月4日公司董事
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双方
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宝光药业以目前流通股总股本62,319,134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8
,043,610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4.5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
通股份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
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2.638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
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后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宝光药业以目前流通股总股本62,319,
13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转增33,029,141股,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5.3股的转增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所
持非流通股份以此获取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
方案,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037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
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原文:"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作出相
关法定承诺。"
    调整后为: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作出相关法定
承诺。非流通股股东除遵守法定承诺事项之外,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股票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2)自上述禁售期满后十二个月内,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的最低减持价格不低于6元/股(若自非流通股份
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承诺人授权登记结
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
后的三个月内,在前次资产置换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持有的牡丹江东海燃气
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与宝光药业持有的四川郎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进
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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