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6年7月4日,本公司收到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江中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潜江市支行(以下简称“潜江工行”)与本公司43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调解书》([2006]汉民二初字第22号),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6年10月,潜江市幸福城市信用社向原潜江市银桥信用社金帆办事处(以下简称“原金帆办”,于2000年1月被潜江工行接管)拆借资金500万元,分二次还款70万元后,尚欠430万元。 1999年1月,本公司、幸福集团公司与原金帆办就430万元签订转贷合同,原金帆办将上述430万元转贷给本公司,实际上本公司从未收到该笔贷款。2003年8月,潜江工行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430万元,利息2,095,607.71万元,判令幸福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本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移交汉江中院管辖。
    二、有关本案调解情况
    经汉江中院主持调解,本公司与潜江工行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偿还潜江工行借款260万元,于2006年12月25日前分两次给付。若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潜江工行虑及上述债务形成的特殊历史原因,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共54584元,本公司与潜江工行各负担27295元。
    特此公告
     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