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06 年6 月23 日以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06 年7 月4 日下午三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 人。 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有关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内容:“公司募集资金的总投入为20895 万元,如果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投资需求,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净额为32,891 万元,超出募集资金11,996万元,现公司拟以该超出部分偿还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高新支行2000万元贷款;偿还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2000 万元贷款;偿还深圳发展银行福景支行2000 万元贷款;兑付2878.2617 万元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高新支行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上四项总计8878.2617 万元,预计在2006 年8 月31 日之前全部偿还及兑付。
    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代表人郑茂林、计静波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的上述募集资金运用履行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程序,与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内容相符,我们对该公司拟进行的上述募集资金运用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7 月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