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经营公司")与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产业集团")2006年5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发布提示性公告如下: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资经营公司与轻纺产业集团经友好协商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国家股10,313,81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53.20%)一次性转让给轻纺产业集团持有;本次协议转让的公司103,138,198股国家股股份的价款总额为275,408,505元;股份转让后,国资经营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轻纺产业集团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人,即开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本次股份转让己经获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股份转让事宜尚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取得全面要约豁免后,方可实施。本公司将依据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