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6年7月5日收到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发出的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09号。 通知书告知:南宁中院已受理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与本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6年6月2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南宁市竹溪路88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起因:原告桂东电力与被告中恒集团于2004年10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国海证券7.5%的股权转让与桂东电力,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720万元。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于2005年5月18日发出的部函[2005]186号《关于不同意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函》:根据桂东电力2003年度审计报告,桂东电力在收购多家公司所持的国海证券股权后,其对外投资将超过净资产的50%,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因此,机构部不同意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股权变更的申请。中恒集团到目前为止收到桂东电力支付的国海证券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
    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股权转让款3500万元。
    4、此案的开庭日期为2006年8月28日。
    5、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有不确定性。
    6、备查文件
    (1)南宁中院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109号
    (2)民事起诉状
    三、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