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接受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委托,就其决议由其将于2006 年7 月11 日召集的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更事宜,根据客观事实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经向当事人冷海涛、王冠三及目击证人王磊(同人华塑有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核实,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法公告召开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监事会召集人冷海涛先生及监事王冠三先生于2006 年6 月12 日、13 日两次进入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大业路大业大厦的公司本部办公场所办公时,被保安强行阻止,未能进入办公地点。因此,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难以在公司本部履行职务,可能造成将于2006 年7 月11 日由其召集的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进行,为确保该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变更会议地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也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需要。
    而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17 号。因此,四川省南充市是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登记的住所地。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将由其将于2006 年7月11 日召集的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更为四川省南充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变更合法有效。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陶 宏
    二OO 六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