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据7月5日的《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央即将启动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围绕增加社会公平进行。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大幕将启
这次改革,主要是为了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和民生问题。 目前,“我国收入差距已经迈入世界上最严重的国家行列”,“贫富差距的加速扩大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亟待破解的难题”,那么,应该如何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呢?笔者在此提出三项建议。
第一,加大民生投入。医疗、教育等之所以成为公众沉重的压力,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投入过低。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吴忠民指出,我国在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占GDP的比例在全世界排名倒数第一,“我们比欧美发达国家低也就罢了,但比非洲那些贫穷国家还低,就说不过去了(《中国青年报》7月5日)。”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导致这些带有公共福利性质的公共产品,出现巨大资金缺口,最终只能转嫁到公众身上。
以教育为例,现在,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都在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但只有中国将义务教育划分为“收费”和“免费”两种。1995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世界平均水平为5.2%,而我国至今距4%的目标尚远,教育返贫成为拉大贫富差距的因素之一。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使穷人从沉重的教育、医疗等压力下摆脱出来,增大民生投入应该作为一个改革的前提。
第二,引进竞争,打破垄断。导致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业收入差距扩大,一些国有垄断行业不断拉大与其他行业的差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步正发日前表示,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
垄断拉大贫富差距源于三个因素:其一,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其二,垄断企业以向公众转嫁成本等方式,对公众展开掠夺,导致低收入者不堪重负。其三,垄断的存在,剥夺了公众通过公平竞争摆脱贫困的机会。因而,要缩小贫富差距,就必须坚决打破垄断,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从长远来看,这更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导致税收的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甚至,个别税种还有“劫贫济富”倾向。比如,个人所得税,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将近1800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2005年8月22日)。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缴纳的主体,这与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相悖,有违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即使在所得税改革后,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的情况也未有根本性改变。
因而,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也应该注意改革税收制度设计,以“损不足而奉有余”。(陈军华)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六个关键词
工资制度改革
包含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行政机关工资改革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三部分。工资制度改革迄今为止,我国大规模的工资制度改革有两次。一次是1985年,国有企业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现脱钩,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另一次是1993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则根据所处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和奖金制等。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我国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先企业后机关事业单位的次序推动。目前,企业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养老和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上出现了“并轨”趋势。
在农村开展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两个,一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两者仍处于试点或局部推行阶段。
国有单位福利制度改革
最早被重视的是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停止福利分房等阶段。同时,企业办社会问题也被重视起来,从最早实行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分开,到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社会救济制度改革
社会救济是政府运用再分配手段,对低收入者生活予以救助的一种制度安排。自1997年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市家庭实行生活救助。此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在局部地区兴起。
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
我国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当时纳税的主要对象是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开征当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只有20万元。1986年和1987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扩大了纳税范围。1994年,实施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自1999年11月起,国家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其指向很明确,就是将这笔钱用于低收入人群。2004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 1737.1亿元。
农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随着“大包干”性质的农村生产方式的普及,农村收入分配不再以生产队为基础,而是以农户为分配主体,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实行“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摘编自《我国收入分配体制研究》)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