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经过充分沟通,公司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
    2、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6年7月10日复牌;
    3、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年7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上的《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关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自2006年6月30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后,通过拜访机构投资者、走访个人投资者、网上路演、股改专线电话、公司网站等多种形式与投资者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协商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新五丰发起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湖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及参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如下调整:
    在原改革方案中,对价安排为:“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总数为10,500,000股股份作为对价,以换取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将获得3.0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根据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结果,现将上述对价安排修改为:“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拟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总数为12,250,000股股份作为对价,以换取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将获得3.5股股份的对价安排。”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补充保荐意见认为:“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新五丰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本补充保荐意见是本保荐机构基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不构成对前次保荐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认为:新五丰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和相关程序的履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尚需获得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复和新五丰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
    四、附件
    1、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补充保荐意见;
    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所涉相关事宜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之补充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