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邓维捷6月14日持建行龙卡在交行漕河泾支行的ATM机上操作时见余额减少,又至工行漕河泾支行ATM机查询,发现银行卡余额继续减少。通过对账单,邓维捷得知被扣除的跨行查询费共计1.5元。
于是,一场持续已久的对于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争议,终于升级到官司。
上海市民邓维捷日前就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状告建行、工行、交行及中国银联。代理此案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昨日向记者表示,邓维捷此举并非作秀,只是出于纯粹的赔偿要求。中国银联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诉状,以前也没有碰到过此类事件,无法作出任何表态。有关银行的相关负责人也如是表示。吴冬表示,他对胜诉银联和银行有把握。
吴冬称,虽然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已有报道,但邓维捷并不知情。他说,问题关键是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若没有依据,就是收1分钱也没有道理。按法律规定,一审应在6个月内审结。
一位银行人士昨日告诉记者,跨行查询收费是总行统一实施的,上海分行不便评论。银联曾解释,跨行查询收费是成本核算的结果,银联卡在内部核算上采用国内收费来弥补国外巨额成本投入的办法。相关人士认为,这种“以内养外”的做法对国内客户缺乏公平性,导致收费理由难以服众。
起诉银联银行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吴冬:“查询收费4处不合法”
吴冬向记者列举了银行跨行查询收费行为的“不合法”之处。
“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价格法》第十四条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列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首位。3家被告银行原本相互竞争,在跨行收费上相互串通,形成价格同盟。被告银联是3家被告银行总行等商业银行投资成立的,四被告相互串通、操纵价格,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价格法》,侵犯了原告和其他银行卡用户的财产权益。
“没召开听证会涉嫌违法”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因此,4被告无权擅自制定并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
“违约行为”
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的重要依据是“国际惯例”,但我国银行客户远远没有享受到国际水平的银行服务。在国外,与向客户收费配套的是优质安全服务和良好信誉。原告在办卡时,建行就宣称银行卡不论是跨行查询还是本行查询均为免费,建行也从未告知或者提醒过原告在将来有可能要收取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和未与原告协商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突然擅自对原告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
“内部规定不是收费依据”
2003年10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被众银行频频引用,成为收费的有力依据,但该办法不能证明该种收费的合法性。跨行查询是否准许收费及收多少,应由中国银监会或央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来制定。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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