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发行新股购买资产已经2006年4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6年7月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126号《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通知》和证监公司字〔2006〕127号《关于同意豁免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会核准公司向本钢集团发行20亿股的人民币普通股购买本钢集团的相关资产,并同意豁免本钢集团因取得公司发行的20亿股新股,导致持股数量达到2,575,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1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关于本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详细情况见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的《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上述购买报告书及《中信证券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