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2. 每股派发红股0.18股(含税);每10股派发红股1.8股(含税)。
    3. 无限售流通股的红利、红股个人所得税一并从现金红利中代扣,完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为0元。
    4. 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12日
    5. 除权(除息)日:2006年7月13日
    6.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7月14日
    7.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7月18日
    一、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由2006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二、分红派息方案:
    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2005年末总股本285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及每10股派发红股1.8股,均为含税。发放年度为:2005年度。
    每股税后现金红利金额和红股数量: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按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元,红股为0.18股/股。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
    1、 股权登记日: 2006年7月12日
    2、 除权(除息)日:2006年7月13日
    3、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06年7月14日
    4、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7月18日
    四、利润分配及送股对象:
    截止2006年7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限售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 红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送股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102,384,000 18,429,120 120,813,120 35.91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02,384,000 18,429,120 120,813,120 35.9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182,736,000 32,892,480 215,628,480 64.09
无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82,736,000 32,892,480 215,628,480 64.09
三、股份总数 285,120,000 51,321,600 336,441,600 100
    七、实施送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数摊薄计算的2005年度每股收益为0.09元。
    八、咨询事项:
    1、 咨询机构:公司董秘室
    2、 地址:吉林市怀德街29号
    3、 电话:0432-2491247
    4、 传真:0432-2452677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