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年 发布)(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家强律 师出席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