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上周发布《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指出,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该意见不仅实质上刹住了外资并购徐工机械的前进步伐,还表达出国家有可能对其他行业采取类似限制措施的信号。 我曾在上周撰文,提出反垄断法难以解决徐工机械并购案的观点,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在原有法律框架下无计可施,国资委有充分的预警能力,而徐工机械并购案正是对国资委履行职责的重大考验。
首先,国资委是否应当承担重要产业的保护职能。徐工机械是地方国资委下属企业,外资并购徐工机械必先经地方国资委认可。地方国资委显然向凯雷公司开启了并购绿灯,使得这项颇受争议的企业并购案最终提交给商务部审查。假如地方国资委没有认可该项并购,徐工机械案件就不可能进入公众视野,恐怕国务院也很难在短期内出台专门文件。在处理外资并购时,国资委要考虑的因素确实很多。作为国企股东,它要负责把国企卖出个好价钱;作为特设监管者,还要考虑行业乃至国家发展战略;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更要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集众多职能于一身固然显赫,但各项职能有时难以最佳结合。地方国资委在履行审批职责时,是否应该宏观地看待国家产业政策,应否考虑与地方引资政策相衔接,是否应受限制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微观利益,这无疑是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我国国企改制始终强调“有进有退”,而“有进有退”要依赖于各级国资委的正确政策判断。徐工机械案带来的启示是,地方国资委行使职权时,必须宏观性考虑国家产业发展,而不能只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的数量和规模,更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其次,国资委如何正确地选择国有资产的退出机制。在我国竞争领域中,国企资产规模庞大,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是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而选择何种退出机制,直接考验着各级国资委的智慧和能力。从法律上看,国企退出可采取合资经营、协议转让、拍卖产权、公开上市等多种途径;但从保护全民财产利益来看,各级国资委有义务选择最优的退出途径。在我看来,公开上市或许更为优越。它会使退出价格更趋市场化,从而减少协议定价带来的更多人为影响;它还会使得退出速度和数量更趋合理,避免一次性退出而导致的局面失控;它还有助于实现有进有退的和谐统一,国资委在必要时可以买回已卖出的资产或者权益,从而实现先退后进。当然,公开上市要受制于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甚至要经受证券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这是痛苦的,但却有助于国企的健康、规范发展。
此外,国资委要谨慎地决定国有资产退出的代价。有人认为,徐工机械是通过国际上的专业机构协助,公开询价确定了资产的合理价格的。有人则对国际著名机构必然作出合理询价的结论表示怀疑。在管理层收购国企时,就曾出现这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在外资并购时,问题依然存在。问题在于,衡量定价高低的标准何在?许多人着迷于评估定价,这是极端危险的误区。评估方法有多种,根据不同方法得到的评估数值也有很大差别,而评估数值会与成交价格存在差异。深圳航空公司60%股权的评估价格是10个多亿,但拍卖定价超过了27亿。这倒不是说不能相信评估数据,而是说明评估数据只是估价,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差异,只能是参考数据而非定价依据。徐工机械采取了协议定价,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方式本身就容易受到质疑;而最应质疑的,其实不是协议定价本身,而是价格形成的透明度。协议价格是静态的,它与实际执行的价格之间可能存在许多偏差,付款方在付款时大多都能找到扣减付款的理由。似乎只有在证券市场中,才能有效地避免类似问题。
徐工机械案件给我们提出了崭新课题和思索。最让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为控制权转让找到合理的定价机制。持有企业85%的股权即构成控制权,而控制权价格与净资产数值之间的距离更为遥远。在数学上,85%≠100%,在控制权上,85%≈100%。
(责任编辑:雨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