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前者收入提高后跻身后者的行列,“保低”与“扩中”两个目标经由一个通道同时完成。
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与保障低收入者的利益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必须通过社会财富的总体提高才能达成,而后者则可以通过财富的二次分配以及法律对弱势阶层的保护等尽快达到目的。 当然,要达成保低与扩中的目的,后者不可或缺。但以为仅靠二次分配就能达到扩中的目的,则大谬不然。事实上,一些学者与社会舆论在论及收入分配时,动辄祭出征税等法宝,不过是借着保护弱势阶层的名义行“缩中”之术,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的南辕北辙。
何以言之?我国的税收多属行政范围,与各种行政收费夹缠不清。当去年《福布斯》报告显示中国税负世界第二高时,舆论一片反省之声,而在事涉收入分配调节时,则昏昏然以为征税可收劫富济贫之效,殊不知劫富并不能济贫。
另一方面,受限于财政调控能力以及并不完善的信用体系,在税收等各方面,政府能够把握主要税收来源的往往是以薪资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群体。一旦政府进行惩罚性征税,那么首当其冲者就是这些博弈能力其实并不强的中等收入群体。并且,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由于二次分配中的寻租等暗流涌动,会提升整个社会的运作成本,直观上的表现就是劫富未必能济贫,而成为“劫中”与“缩中”。我国政府历来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效果并不明显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过于强调行政权力对国民财富的分配能力,而忘记蓄水养鱼的道理。
如何以市场的繁荣来达到“扩中”的目标?这是一个经济学上的难题。按照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的说法,前提条件是法律必须严格保护私人财产权,并结合中国文化中固有的储蓄与节约的观念,使储蓄转化为投资。其理论是:“储蓄完全转为投资并用于扩大经济规模,30%的储蓄率比15%的储蓄率达到同样的增长倍数,只需要一半的时间。何况我们的储蓄率还超过30%。”不过,保护私人财产权固然十分重要,但并不是社会经济效率提高进而扩中的充分条件,否则就难以解释为什么欧美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中中产阶级普遍破产。而有人主张国家采取措施让社会收入从利润收入者向工资收入者转移,则更要不得。
关键问题是,政府如何让民众的储蓄成为投资,并使民众的投资成为市场的有效投入和产出,以鼓励民众从投机转向投资,使市场真正成为民众的财富培育所。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该从税收等各方面为创业资本、私人投资所得等减去束缚,而不是相反。我国虽然在创业等方面已有法律法规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并且降低了一些行业的准入门槛,但这还很不够,行政权力在财富分配上的短期投机行为比比皆是,如对于股市印花税、红利忽增忽减,忽收忽除,都是明证。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中等收入群体惶恐不安,还败坏了所有人的投资胃口,使社会整体走向投机。
老北京的中产象征是“天棚鱼缸石榴树,先生肥狗胖丫头”,西方中产阶级的经典画面是“住在郊区,有一幢(分期付款)两间至四间卧室的房子,两三个孩子,一只狗,两部汽车(一部日本的,一部美国的,分期付款)”,而中国正在艰难成长的中等收入群体不光需要房子、车子、孩子、钟点工等外在的形式,更需要有不被剥夺感。中等收入群体不仅需要有固定的收入与社会保障,更需要有政策安全感,而后者是目前最匮乏的。供房育儿的中等收入群体面对不断上涨的银行利率与教育费用,只能对中产二字徒唤奈何。
“扩中”的重要性谁也不会否认,但“扩中”与“缩中”系于一念之间,理念与手段一旦错位,就会差以毫厘,失之千里。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