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高 静
北京报道
“我觉得我挺委屈的。”7月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中院”)第二法庭,“京城房地产骗贷7亿系列案”中涉案的房地产企业相关人员邹庆坐在被告席上当庭为自己如此辩护时,旁听席上的一些听众露出愕然的表情。
邹庆进而为自己辩护说,对中国银行(3988.HK,601998.SH)北京分行的按揭贷款事情了解不多,因而对起诉书中所说的指使他人作假材料进而进行合同诈骗罪并不承认,并表示这只是正常的经济纠纷,应属于民事案件。
根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期间,涉嫌从中行北京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合计达7.5亿元(见本报7月7日15版《一前支行长与地产商的假按揭流水线》)。
检方据此认为,华运达公司及五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对该公司和上述五人提起控诉。
是否是合同诈骗?
“根据《刑法》,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邹庆自己或指使他人在按揭贷款过程中有虚构事实、伪造按揭文件资料等行为。”公诉人认为,公诉人三天来当庭提供的相关涉案人员口供、公司资金流向图、公司关联企业关系等各种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被告公司以假按揭方式骗取中行北京分行7亿余元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虽然客观上采取了非法的手段,但是主观上讲并不是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在银行贷款发放结束后,开发商依然向银行偿还了一年多的月供。”华运达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将“借名按揭”的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值得商榷。他表示,从客观方面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考虑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偿还能力等6个方面表现。
该辩护律师称,华运达公司完全有为该楼宇按揭提供担保的能力,而且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华运达公司还完全具备此次按揭的还款能力。1999年当时尚只建有3000多平方的森豪项目已经被估值为6个多亿,目前项目已经完成6000多平方,而且2004年以来的房价高涨,这样算来,该项目价值超过10亿,完全能够偿还银行此次按揭贷款。
“后来没有再继续还款是因为中行在2003年把这块资产剥离给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而且邹庆本人也被强制抓走。”辩护律师续称,因为按揭贷款是长期贷款,没有道理要求开发商提前还款。
“同周围楼盘相比,森豪公寓存在提高价格故意骗取更多银行贷款的行为。”公诉方表示,当时相同地段的楼盘的售价大都在每平米1.9万元以下,而森豪公寓当时售价均在2万元以上,最高甚至达到3.3万元。另外,在提供给银行的材料中表明这是一栋外销公寓,但是所有的购房人中没有一个外籍人士。
对此,辩护律师称,价格是企业的个体行为,不能用定价的高低来判断这是欺诈行为。
辩护律师表示,从银行人员、房地产公司的人员和律师的供词都能看出,对于当时开发商利用他人的名义作假材料与银行进行交易的情况,银行人员和律师都是知情的,而制作这些材料也甚至是在银行员工和律师的默许下完成的。
“我们当时的任务量比较大,上级要求大力发展个人信贷业务,这种开发商以小业主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做法也很普遍,各个银行也都是这么做的,而且各个银行都在抢项目。”中行北京分行几位员工在证词中表示,当时他们在审查材料时也注意到所有的贷款人普遍都存在年纪轻、学历低、职务高、收入高等收入与资质不相匹配的现象,而且在当面签合同时也看出这些人不太像能买得起每平米2500美元高价房子的人,也曾将上述现象上报给相关领导,但是,“银行间的竞争也很激烈,而且当时刚刚开始做个人按揭贷款,各项制度都不健全。”最后,这个楼盘的贷款还是如期发放。
根据相关规定,在个人按揭贷款程序中,律师应在审核个人材料的真假以及房屋买卖的真假等方面严格把关,但是根据庭审出示的证据,律师和买房人的谈话记录都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员工自己编写的,这就说明律师对这个交易的真相完全清楚。被告王育红在证词中甚至提到,律师孔卫东一次在去华运达公司时,看到公司员工做给那些假买房者的写有房间号、面积、首付款等内容的小条时甚至善意地提醒工作人员,“把这些都摆出来让人看见多不好。”
一次没有抵押登记的楼盘按揭
公诉人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另一大理由是被告没有履行该按揭贷款的房屋担保合同。
公诉人表示,房地产商和银行签订的按揭担保合同是个人按揭贷款实施的保障,在此,房地产公司应该在个人无力偿还按揭贷款后承担起个人的还款任务;房地产商应该向银行提供该按揭贷款的房屋作为抵押。
但实际上是,房地产商在拿到整个按揭贷款后就停止了代个人偿还银行月供,而且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森豪公寓和华庆公寓两个按揭贷款到目前都还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这就意味着银行并不能将该两处房产作为该按揭贷款的抵债工具。
“这很显然说明被告在进行诈骗行为。”公诉人表示,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是个人按揭贷款的基础,该按揭贷款中买卖关系都是虚假的,而且并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这就表明该按揭是假按揭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此,辩护律师表示,被告是无辜的,因为被告用于按揭担保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该房地产开发具备正规的各种证件,而且是一块没有被冻结的干净资产,完全具备做按揭抵押的资质。
辩护律师称,“责任完全在银行及其律师”,前期预售时没有做房屋抵押登记是因为房屋产权证等还没有办下来,银行也已经答应在拿到房产证前先用房地产商的房屋抵押保证书来替代房屋抵押登记证明,以先发放贷款;而在产权证拿到后,房地产公司已经将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费付给律师,但是由于律师和银行各个方面的耽搁,现在还没有做登记。
但是,公诉人对此提出异议。公诉人出具了大量的财务证据表明,该房屋资产并不干净,已经资不抵债,并且从北京城乡一建的一位证人的证词来看,华庆公寓早已停止施工,而一直保持工地样子,这样做正是为了“方便汇款”,帮助邹庆将其从银行获得的按揭款项从各个渠道打走。
此外,辩护律师要求法庭组织评估这两块资产的目前价值。法庭没有当庭对上述诉讼做出判决。 (责任编辑:谢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