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四川频道7月10日电(记者刘海)为救落水者,施救者与之双双溺水身亡,被救者父母未给予施救者任何经济赔偿,施救者父母遂将被救者父母和河道挖石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费14万余元。 这起因见义勇为导致死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近日在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审理。
据原告诉称,2005年8月14日下午,原告19岁的儿子张友与女友李某到一河边钓鱼时,突然听到有人喊救命,张友急忙跑到过河的小便道边,看见同村12岁的曹富正在水中挣扎。不习水性的张友顾不得脱掉衣服,便跳进水中去救曹富。但由于张友自己不会游泳,二人都溺水而亡。今年5月3日,崇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定张友救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并奖励人民币1000元。
原告认为,其子因见义勇为去救被告之子而献出生命,而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在事发后未给予原告任何经济赔偿。同时,事发河段河心水面过去只有几米宽、深度10—20厘米,前几年因张光全在此挖取砂石而未回填,导致河面宽至80米左右,深度10—30米,留下严重安全隐患,是造成张友和曹富二人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要求曹富的父母曹飞龙、龚建英夫妇和张光全3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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