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国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工商总局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非法预售,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 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