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记者10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房地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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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品房须在
取得预售证3日内开盘
本报5月30日曾经报道,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住宅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天内,必须开盘,并按整栋对外销售。开发企业如有自留预售房屋的,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
商报记者 赖大臣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