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刘杰)随着QDII脚步的越来越近,保险公司财务监管成为保监会的规范重点。昨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建立了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监管机制。
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其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
为此,《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尤其是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长期股权的日常管理,将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报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备案。有关制度和办法修订后,应向保监会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当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以及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有可能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包括:转让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股权;投资设立或参股非保险类经济实体或境外机构;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上市融资等。可能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或进行重大债务重组等。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从国际范围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财务监管。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其发展。《通知》的发布填补了监管空白,也使保险业统一归口的财务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该负责人还表示,《通知》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为我国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创造了基础条件。
据悉,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去年底已经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业内人士表示,在外管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奏响QDII前奏后,保监会的上述《通知》将有效地提高监管效能,同时为QDII的操作做好风险防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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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
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除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之外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保险公司所属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或投资项目。
保险公司所属境外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境外的保险营业机构,其中包括境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