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完整法规体系基本成型,融资融券操作细节基本明朗。继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后,交易所制订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也已基本成型。 融资融券的交易期限、保证金比例、抵押证券折算比例、标的证券选择范围等市场关心的具体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答案。
融资融券细则主要变化
初稿 修改后
融资融券期限 未规定 不超过6个月
投资者能否申请转指定 可以 不可以
可融资买入的证券 基金和债券、股票、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股票、基金、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可融券卖出的证券 交易满3个月的ETF、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股票、基金、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最高折算率 未详细规定 股票70%;ETF90%;国债95%;其他基金和债券80%
保证金比例 根据不同买卖品种分类规定 不得低于50%
维持担保比例 根据不同买卖品种分类规定 不得低于130%
标的证券范围披露频率 每个交易日 每三个月
风险警戒线 单只标的证券融券存量超过流通股本的25% 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达到流通市值的25%;单只证券标的融券余量达到流通股份的25%
初稿 修改后
上市交易满三个月 未变
未被特别处理 未变
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流通市值不低于10亿元 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已完成股改 未变
前三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3‰ 前三月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
前三月日均波动率不超过3% 前三月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
前三月波动幅度不超过60% 前三月波动幅度未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持有1000股以上股东人数超过5000人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前50名流通股东合计持股占比不超过60% 无
细则修改前后融资融券标的股票选择标准比较
首次明确
股票纳入融券标的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首次将股票明确纳入范围之中。而修改前的细则规定融券标的只能是ETF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
在标的证券的股票选择标准上,细则将原有的部分绝对比例调整为与基准指数相比较的相对比例,这显得更为合理。具体而言,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品种,过去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得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得超过4%;波动幅度不得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另外,交易所将每三个月审核、确定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范围,并向市场公布,同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条件和范围。融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定恢复期限或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券商和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范围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券商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
最高期限
6个月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首次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时间上限做出明确规定。在此期间,投资者可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采用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等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对于融资融券账户的开立,细则明确,券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按照规定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券商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而对于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能否申请转指定的问题,细则从前期的肯定转向了否定。根据最新条款,投资者在了结既有的融资融券交易、注销原信用证券账户后方可申请在其他券商处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另外,那些被暂停、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券商,应当与其客户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融券卖价不得低于
最新成交价
为了防范有人利用融券融券机制操纵股价,《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投资者同时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不得通过该证券的卖出操纵市场。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达到该种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该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当这一比例低于20%时,可恢复其融资买入。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份额)的25%时,交易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该只标的证券的融券卖出,当这一比例低于20%时,可恢复其融券卖出。
交易所还将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严密监控。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折算率或者采取暂停或限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的措施。单只标的证券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暂停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首次明确,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均不得低于50%。投资者拥有的保证金既有现金又有用作充抵的有价证券的,进行融资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优先用其中的现金作为保证金并用于交收,并按融资买入金额扣除占用保证金中现金部分的金额计算客户实际的融资额。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的担保物。
另外,此次细则还打破了ETF、国债和其他证券的区别,对维持担保比例进行了统一规定: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低于这一数值时,券商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最长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券商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和追溯。
保证金比例
不低于50%
股票折算率
不超过70%
根据《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有价证券充抵。可以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债券等三类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与此同时,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券商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另据记者了解,部分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试点方案和内部业务流程已基本成熟,技术系统的开发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他们正在等待融资融券系统的首度全网测试。此次全网测试共分2次,一次是7月15日,另一次是7月29日。 (责任编辑:吴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