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新的期货风险管理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写进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对于其具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交易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2000万元,特别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最低为5000万元。 此次在《条例》与《办法》中同时亮相,表明结算担保金制度将成为今后股指期货风险控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前,业界正在展开对结算担保金制度的讨论,问题主要集中在交易所与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划分上。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结算担保金制度将风险从交易所完全转移给了期货公司,使得期货公司背负了更沉重的资金负担。这延续了在商品期货市场里期货公司相对于交易所的弱势地位。
此外,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结算会员也需要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因为交易会员也存在对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一旦造成损失,结算会员首先向交易所偿付损失,再向交易会员追缴。而保证这种追缴的可操作性是个难题。“既然结算会员享有了结算费用的收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结算风险。没有权利再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否则,这等于将风险转移给了实力最弱的交易会员。”金牛期货分析师王晓黎则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了不同的意见。
《办法》提出,结算会员要与交易会员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结算会员有权向交易会员要求加收结算担保金、提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比例等。目前,此项细则仍在接受期货公司代表的意见,最终的结论有望于近日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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