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尚晓阳 北京报道
    今后,保险公司须将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制度和事项向保监会报告;同时,保险公司要定期向保监会报告其所属境内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
    近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财务风险,为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做好准备。
    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除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之外的各类经济实体。保险公司所属境外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境外的保险营业机构,其中包括境外分支机构。
    《通知》建立了管理制度备案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应将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会计核算、筹资、投资、资金收益分配、预算、业绩考核等财务管理活动纳入公司整体财务管理的框架中。同时,保险公司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以及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有可能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通知》还建立了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各保险公司要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送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保监会依法实施监管审核。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通知》除了填补监管空白之外,《通知》为保险业开展综合经营提供了财务监管上的支持。在综合经营大趋势下,银行、证券、非金融等不同行业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势在必行。“国十条”明确,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最有综合经营“模样”的要数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平安控股下设平安寿险、平安财险和平安信托等,平安信托则控股平安银行、平安证券。
    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其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对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去年底已经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而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据了解,过去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只针对产寿险业务,未来则把证券、银行、信托等方面的投资业纳入监管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