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各两份,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诉我司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下称:农行三明分行)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达电脑)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归还农行三明分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
    2)判令实达电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公司、实达电脑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6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实达电脑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30日,本公司与农行三明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明营农银借字2004第018号、019号)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全额归还借款,引发了本次诉讼。
    4、本案将于2006年8月8日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诉我司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下称:农行三明分行)
    被告一:本公司
    被告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木集团)
    2、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归还农行三明分行借款本金1540万元;
    2)判令三木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公司、三木集团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本公司、三木集团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4年8月3日,本公司与农行三明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明营农银借字2004第020号、021号)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全额归还借款,引发了本次诉讼。
    4、本案将于2006年8月8日在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三、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详见2006年4月21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
    (一)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初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1、冻结被告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在下列公司的股权;
    1)四川中农科技有限公司61.6%的股权;
    2)北京天香园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6.79%的股权;
    3)福建天香实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
    4)福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的股权;
    5)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95%的股权;
    2、查封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清市的天香油脂厂厂房、机器设备及相应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查封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日化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以价值51915249.8元人民币为限。
    (二)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初字第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蜀龙种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盛裕种业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
    以上冻结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51915249.8元为限。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23号、24号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两份;
    3、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两份;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两份。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