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银行及律师分别被控合同诈骗罪、失职罪和失实罪,法庭未当场判决
【网络版特稿/《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杂志记者 王和岩】7月10日下午,涉案金额7.5亿余元的森豪公寓开发商骗贷系列案在开审五天后,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结。
公诉机关指控,今年41岁的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以及华庆时代投资集团公司董事期间,于2000年至2002年6月,在没有履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华运达公司职员雪卫星、王育红,以及华庆公司董事局助理余建三、聂萍,采取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等手段,在森豪公寓、华庆公寓两个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虚构数百名购房者,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
检方认为,邹庆等五人以及华运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同时受到指控的还有原中行北京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徐维联,贷款业务科科长尚进,消费贷款业务科信贷员张笑非。检方指出,三名被告在发放森豪公寓、华庆公寓个人住房贷款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先后向257名虚构的购房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北京分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失职罪。
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邹庆认为公诉机关不应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自己责任,“我觉得这应该是民事案件。”作为其下属的四名被告人则均表示对骗贷一事毫不知情。来自银行方面的三名被告人,则认为自己已按银行规定履行了审查义务,至于257名购房者的真实性,应由受银行委托的律师负责。
此案涉案律师分别为曾任江川、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孔卫东,以及曾任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战军。
起诉书指控,上述两名被告在为中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尽职调查森豪公寓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共出具161份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银行先后向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4亿余元。检方认为,孔卫东、战军对法律服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法庭上,被告孔卫东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对罪名定性有异议。他说,银行的委托事项中包括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对于银行的委托协议,律所当时也提出了异议,认为律师没有权力做调查,但最后还是和银行签订了协议。孔几次在法庭上强调,由于律师没有调查权力,所以自己只进行了书面审阅,而非实质审查。
另一被告战军则表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严重不负责,不能导致严重后果。他说,自己的所有工作都是律所安排,不是自己能决定的。
由于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银行骗贷案中追究律师失职的刑事责任,引起了京城律师界高度关注。北京市律协会长李大进、副会长巩沙旁听了庭审。
此案未当庭宣判。法院表示,待合议庭合议后,可能在一个月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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