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中国保监会公布《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及时向中保监报告。 通知建立了3项监管制度,包括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保监备案制度;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保监报告制度;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 中保监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去年底已经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目前项目进展顺利,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而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fa)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