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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标的歪门渠道主要有四种:一是霸王硬上弓——靠有关领导打招呼递条子;二是照葫芦画瓢——靠招标业主事先透露标的等信息;三是曲线救标——靠评标专家偏心眼;四是瓮中捉鳖——联合多家企业或者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围标。要做到这四点,都需要事先送钱。
前不久,一个在川渝两地从事电厂土建承包的朋友在笔者面前炫耀他的发迹史:靠认识某大型国有水电建筑公司一位经理走上电厂土建承包之路,在技术、设备、资质都没有的情况下,这几年也中了不大不小好几个“电建标”。腰包鼓起来了,先前的奥拓换成了宝马,新买的别墅也正在装修之中。
羡慕之余,也撩起了笔者这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者的职业敏感。于是,聊天喝茶中,在我多次挑起目前正在打击商业贿赂这个话题下,便有了下面的对话——
问:你怎么认识那位电建公司经理的?
答:还不是钱的威力。我原先带领十多个工人在他手下干劳务,后来,我感到这样挣钱太辛苦,干脆把自己积攒的20万元钱全部送给了他,请他帮忙找点活单干。经理一看我这么大方,就死心塌地地帮我了。不但让我分包他的工程,还把我引上了借企业牌子投标的路子。
问:你能中这些标,恐怕送出去了不少钱吧?
答:你以为空手套白狼啊?现在投标,有几个不是事先勾兑的?勾兑就是送钱。我中的标,不管是自己做,还是分包出去,都要把接近一半的利润送给业主和有关招标人员。正因为如此,别人见我大方,才愿意把工程给我。
问:现在都公开招标,各方有监督,怎么勾兑呢?
答:形式上确实很公开,表面上看也公平,但实际都是掩耳盗铃,哄得了老实人,哄不了你们说的“奸商”。靠实力中标的,有,但很难。目前,中标的歪门渠道主要有四种:一是靠有关领导打招呼递条子,来个“霸王硬上弓”;二是靠招标业主事先透露标的等信息,来个“照葫芦画瓢”;三是靠评标专家偏心眼,来个“曲线救标”;四是联合多家企业或者以多家企业的名义去围标,来个“瓮中捉鳖”。你看,要做到这四点,哪个不需要事先勾兑?至于方法,那就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对招标的监督是很严,但先前私下的勾兑,你监督得了吗?
问:你觉得用什么招勾兑最管用?
答:很简单,直接给钱。凭我的经验,人熟不如钱多,找到一个关键的人,说好多少钱,搞定就完事了。当然,在送钱的方式上是最有讲究的,必须做得干净利索,不留任何证据。
问:现在招标要求都很高,你连企业资质都没有,凭什么去投标?
答:借呀!我长期都是借那些有资质的国有企业的名义去投标,不就是给点钱嘛!有以单位名义借给我的,除交点管理费外,再给同意的领导孝敬一点;个人私下借给我的,就直接把钱给他。我公司目前有几十号人,连三级施工资质都没有,我实际上还是个包工头,但我也没想要上个什么几级企业,因为企业上资质也是要送钱的,评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没有50万元是拿不下来的。所以,能借就不想费那个事了。
问:你去围过标吗?
答:当然围过。去年一个水电站土建招标,我一下子借了四家公司的名义去投标,结果报名的就五家单位,我便如愿中标。其实,围标也要送钱勾兑,你想,借那么多牌子,不出钱能行吗?再说,有时围标是跟业主商量好后进行的,这更要多出钱了。
问:我看你动不动就送钱,这么些年送出去的钱肯定不少,你不觉得有行贿犯罪的风险吗?
答:送出去的钱到底有多少,我也说不清,但有不少老总够得上蹲十年八年大牢的。其实,有时候我自己想起来也后怕,真要追究我的行贿罪,恐怕也该判我好几次刑了。
问:既然你已经感到可能会出事,加上目前打击商业贿赂的风声又紧,想过现在收手吗?
答:收手?不是没想过,但现在社会就这样,不搞商业贿赂,不给那些贪得无厌的人进贡,你能立得住足吗?连正规的企业都不易中标,何况我们这些“游击队”!所以,我还是想再干几年,把资本积累足了,再转行去干没有风险的事,就是每天睡觉也安稳。
问:有人说,商业贿赂与你们私营企业有很大关系,都是你们惯出来的,是这样吗?
答:说实话,商业贿赂与我们有关系是事实,但把责任都推到我们头上也不公平。现在一些国有企业搞起贿赂来,比我们大方多了,反正国家的钱花着不心疼,而他们的理由自认为很充分——为职工有活干有饭吃。反过来说,我们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他们搞商业贿赂就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了?要我说,现在一些领导和业主受贿的胃口越来越大,与国有企业有很大关系。
问:当前打击商业贿赂,你觉得管用吗?害不害怕自己出事?
答:说不怕是假的,该避风头的时候还是要避。但是,集中打击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真不好说。现在哪个行业、哪个领域没有商业贿赂,如果不从法律制度上去治理,彻底改变政府行政的一些方法,过了集中打击这阵风,也许人们胆更大。当然,从国家角度来讲,打击是必要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研究对付打击的办法,以使自己不受伤。
问:你找到躲避打击的方法了吗?
答:完全管用的方法也许没有,可我想好了策略,就是一躲二歇三变。躲,就是自己先躲起来,少出去抛头露面;歇,就是把业务歇一歇,暂时不出去投标和施工;变,就是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变一变,把原先公司名称变一变,让办案机关找不到你。但真要被检察机关抓进去,拿钱去又解决不了问题,就只有认命了。
(以上这些对话内容,朋友再三叮嘱我不要写出去,但在当前打击商业贿赂的当口儿,笔者认为,它对司法机关和有关行业系统都是有警示作用的,只是隐去了公司的真实名称及个人名字。)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检察日报;郑君)
(责任编辑:单秀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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