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 石热电今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以股抵债协议》及《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股抵债报告书(草案)》中确定的以股抵债价格及相应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本次以股抵债数额为159294357.97 元,以股抵债价格由3.56 元/股调整为3.60 元/股, 抵债的股份由4474万股调整为4424 万股,可清偿资金159264000元(原为159274400 元),剩余金额30357.97元(原为19957.97元)由集团公司以现金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