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的话:近日,东方电子(行情,论坛)称,公司控股股东将和公司一起与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适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寻求与中小投资者诉讼适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 同时控股股东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公司60211200股股份承担该等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中约定的需要向适格原告履行的65%的责任,从而彻底消除这一制约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障碍。
东方电子(行情,论坛)的股改方案及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的设想得到了大多数原告投资者的认可,同时,该方案引起了已起诉的原告投资者和现流通股股东的关注,也引起了曾考虑起诉的投资者和其他人士的关注。这几天,本报编辑部来电来人询问不断,为此,我们请原告代理律师解答几个具有共性的问题。
未起诉的投资者现在是否可以起诉
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隋元柏、高峰、方跃等人作出认定其犯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一审刑事判决。在法定的十天上诉期限内,三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以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而诉讼时效在该《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即必须是2003年1月28日至2005年1月27日间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投资者必须向法院提交起诉书、证据和缴纳诉讼费,并由法院立案后才成为原告;否则,虽然投资者还可以起诉,但不享有胜诉权即被告一旦提出异议,法院只能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民法通则》虽然规定原告可从"应当和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则规定,一旦信息披露,就视同为"应当知道"。
因此,2003年1月28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点是不可动摇的,而该日后的两年以外才起诉或考虑起诉的投资者,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仍持有股份的原告投资者怎么办
应该说,东方电子(行情,论坛)公布的这个方案,是完成股改、解决民事赔偿和促进公司发展的综合方案,也是各方面利益平衡、体现大股东解决问题之善意的方案。由于方案规定股改方案通过后六个月内完成和解,故要解决原告投资者的证券民事赔偿,必须通过股改方案,否则,证券民事赔偿就无从谈起。
鉴于有些原告投资者目前还持有股份,或决定在2006年7月13日复牌至7月31日股东大会召开前重新购入股份,因此,这些原告投资者又是流通股股东,一身而二任,他们在获得股改对价的同时,又有可能获得赔偿的股份。所以,为了原告投资者自身利益计,或为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这些原告投资者应当对股改方案投赞成票。
方案中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今年2月的股民座谈会上,大家是认可以股抵债的解决办法的,其后的银广夏案的解决,也基本上遵循了这条路径。但目前东方电子(行情,论坛)解决民事赔偿的方案中,仍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包括:东方电子(行情,论坛)的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方案必须经流通股股东在相关股东大会上的同意;东方电子(行情,论坛)公司现金流支付能力有限;青岛中院提供的起诉总标的数尚需以实际送达为准;方案中强调"适格原告",意味着在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和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后,有些原告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被剔出或起诉金额。
另外,考虑到东方电子(行情,论坛)民事赔偿案从2003年至今已有三年,期间,有些原告投资者的住址和电话可能已发生变化,而目前东方电子(行情,论坛)和解在即。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原告投资者的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其应当立即和代理律师或法院取得联系,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周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