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兵国资发[2006]99号),批复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董事会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情况,同意对价支付方案调整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股。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增加承诺:在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成伊力特连续5年每年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的60%。
    二、由于伊力特的非流通股股东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被质押和司法冻结,无法支付对价,同意新疆伊犁酿酒总厂代为支付对价。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无论其所持股份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向新疆伊犁酿酒总厂偿还代为支付的股份及其派生的任何增值部分或取得新疆伊犁酿酒总厂的书面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伊力特总股本仍为44,100万股,兵团国有股东持有伊力特226,010,310股,占总股本的51.25%,其中新疆伊犁酿酒总厂(控股股东)持有国有法人股222,628,867股,占总股本的50.4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国家股3,381,443股,占总股本的0.77%。
    三、请各国有股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股权,维护国有权益,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