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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发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时间:2006年07月13日11:01 我来说两句  

Stock Code:000671
     (行情-论坛)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全景网—《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 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股对价股份。

    ●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 年7 月14 日。

    ●流通股股东获得的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6年7月17日。

    ●对价股票上市交易日:2006年7月17日。

    ●2006年7月17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7月17日恢复交易,自2006年7月17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阳光发展”变更为“G闽阳光”,股票代码“000671”保持不变。

    ●2006年7月17日当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通过情况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基本内容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1、对价安排

    根据《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下称“股改说明书”),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以现有流通总股本29,104,995 股为基数,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的1 股对价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执行2,910,499 股对价安排。

    2、主要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2.1 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的承诺义务;

    2.2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附加承诺:

    2.2.1 阳光集团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上述限售期内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

    2.2.2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若公司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的目标,阳光集团承诺将按如下条件和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实施股份追送两次(两次追送实施完毕,此承诺自动失效)。

    (1)实施追送对价股份的触发条件

    Ⅰ、公司2006 年合并报表净利润未达12,135,619 元(即2006 年净利润较2005年净利润10,113,015.42 元增长未达20%),或当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Ⅱ、公司2007 年合并报表净利润未达14,562,743 元(即2007 年净利润较2005年净利润10,113,015.42 元增长未达40%),或当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Ⅲ、公司2008 年合并报表净利润未达17,475,292 元(即2008 年净利润较2005年净利润10,113,015.42 元增长未达60%),或当年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2)追送对价股份的数量和次数上限

    在前述任一触发条件满足时,由阳光集团向实施追送股份安排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流通股股股东追送股份,追送对价股份数为1,455,250 股。实施追送对价股份的次数上限为两次,即如果上述涉及对价股份追送的触发条件全部实现,则追送股份的次数仅为两次,合计向流通股东追送的股份总数为2,910,500 股。

    (3)实施追送对价股份的时间

    阳光集团将在触发追送对价股份条件年度的年报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0 个工作日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股份追送安排。

    (4)追送对价股份的对象实施追送股份安排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该日期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公告。

    2.2.3 代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新湖科技)、福建石狮新湖

    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工贸)、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脑绣花)、无锡市山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北建筑)执行对价安排的承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新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质押。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新湖科技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阳光集团承诺先行代为垫付。新湖科技所持公司股份如要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阳光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安排,或者取得阳光集团的同意。

    截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丰泰工贸、电脑绣花未能提供2005 年度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丰泰工贸、电脑绣花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阳光集团承诺先行代为垫付。丰泰工贸、电脑绣花所持公司股份如要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阳光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安排,或者取得阳光集团的同意。

    截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山北建筑因未能及时办理股东名称及注册号变更手续,山北建筑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阳光集团承诺先行代为垫付。山北建筑所持公司股份如要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阳光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安排,或者取得阳光集团的同意。

    2.2.4 提议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阳光集团承诺将在公司2006 年至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成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3、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附加承诺:

    公司第二大股东福建和盛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在公司2006 年至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议并赞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二)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单位:股 %

                                                     执行对价安排前            本次执行数量                 执行对价安排后
    序号           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本次执行对价安排股份数量       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1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31,685,617          33.29                  1,613,177   30,072,440          31.60
    2      福建石狮市新湖丰泰工贸有限公司      666,474           0.70                          0      666,474           0.70
    3          无锡市山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36,000           0.35                          0      336,000           0.35
    4          福州开发区恒成实业有限公司    3,091,424           3.35                    136,186    2,955,238           3.10
    5        福建亿力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6,830           5.26                    220,566    4,786,264           5.03
    6          泉州市元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4,270           1.25                     52,611    1,141,659           1.20
    7                福建和盛集团有限公司   20,156,602          21.18                    887,959   19,268,643          20.25
    8          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    3,796,480           3.99                          0    3,796,480           3.99
    9          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134,400           0.14                          0      134,400           0.14
                                     合计   66,068,097          69.42                  2,910,499   63,157,598          66.36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日期                                                          事项   是否交易
    2006年7月13日                         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继续停牌
    2006年7月14日                   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份变更登记日   继续停牌
    2006年7月17日    1、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   恢复交易
                                                      售条件的流通股;
                                     2、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
                                   3、公司股票复牌、对价股份上市流通;
                                    4、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G闽阳光”;
                     5、该日公司股票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
                                                      不纳入指数计算。
    2006年7月18日   公司股票开始设涨跌幅限制,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   正常交易
                                                          数计算交易。

    四、对价股份安排实施情况

    1、获得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止2006年7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不足一股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式处理。

    五、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改革前                                                 改革后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未上市流通股份合计   66,068,097     69.42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63,157,598     66.36
    发起人境内法人股         26,369,280     27.71             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63,157,598     66.36
    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       39,698,817     41.71
    二、流通股份合计         29,104,995     30.58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32,015,494     33.64
    A股                      29,104,995     30.58                          A股   32,015,494     33.64
    三、股份总数             95,173,092       100                 三、股份总数   95,173,092       100

    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有可上市流通的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占总股本比例   可上市流通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30,072,440          31.60       G+36个月后              注1
    2                福建和盛集团有限公司                            4,758,654              5       G+12个月后
                                                                     9,517,308             10       G+24个月后
                                                                    19,268,643          20.25       G+36个月后
    3        福建亿力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758,654              5       G+12个月后
                                                                     4,786,264           5.03       G+24个月后
    4          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                            3,796,480           3.99       G+12个月后              注2
    5      福建石狮市新湖丰泰工贸有限公司                              666,474           0.70       G+12个月后              注3
    6          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134,400           0.14       G+12个月后
    7          无锡市山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36,000           0.35       G+12个月后              注4
    8          福州开发区恒成实业有限公司                            2,955,238           3.10       G+12个月后
    9          泉州市元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41,659           1.20       G+12个月后

    注1:承诺其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不通过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G为股改方案实施后的股票首个交易日;

    注2:因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未能解除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的冻结,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中,包含为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垫付的167,246股。

    代为垫付后,由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向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垫的等值股份或其他补偿或其他安排,并征得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后,福建省新湖集团科技信息中心所持股份方可流通。

    注3:因福建石狮新湖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截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未能提供2005年度经年检后的营业执照,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中,包含分别为福建石狮新湖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垫付的29,360股和5,921股。代为垫付后。由福建石狮新湖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向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垫的等值股份或其他补偿或其他安排,并征得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后,福建石狮新湖丰泰工贸有限公司、石狮市鸿发电脑绣花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方可流通。

    注4:因无锡市山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止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未能及时办理股东名称及注册号变更手续,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执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总数中,包含为无锡市山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14,802股。代为垫付后。由无锡市山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垫的等值股份或其他补偿或其他安排,并征得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后,无锡市山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方可流通。

    七、追加送股承诺的安排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履约期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2008年年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第十个工作日),阳光集团承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涉及触发实施条件的追送股份2,910,500股进行锁定,从技术上保证满足触发实施条件的追加对价股份安排的股票来源。在触发追加送股条件后,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规定的相关程序申请实施追加对价安排。

    八、其他事项

    1、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56 号名流大厦22 层

    联系电话:0591-83353145、88089227

    联系人:廖剑锋、庄莉

    传真:0591-83377141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均保持不变。

    九、备查文件

    1、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3、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

    4、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5、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阳光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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