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将一律按实际购进价顺加加价率定价,同种药品(器械)在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另外我省又有19种药品核定了最高零售价格,并从6月30日起正式执行。
    从7月1日起,我省将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含医用耗材、试剂等,下同)价格的监管。对列入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将一律按实际购进价顺加加价率作价。即以单位药品(器械)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批发企业顺加不超过8%,零售企业顺加不超过15%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批发企业不得超过40元,零售企业不得超过75元。同种药品(器械)在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注: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与此同时,我省还将推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招标采购和网上竞价招标采购,鼓励大型制药(器械)企业直接参与竞标,切实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采购行为,并试行价格备案制度。对集中招标和网上竞价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中标后的药品和器械的中标价、按本办法计算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发送采购单位执行。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招标代理机构报备的价格予以审核批复。
    对批、零企业自行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单位必须将进货发票和按本办法计算后的批、零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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