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日、3月16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仪集团”)与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电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9,144万股国家股转让给发电集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3月29日以国资产权[2006]311号文《关于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4月25日下发了证监公司字[2006]69号文《关于同意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日前,本公司收到了股东转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编号:0607110004),吴仪集团已于2006年7月11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9,144万股过户给发电集团。
    过户完成后,吴仪集团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电集团持有本公司9,144万股定向法人国有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88%,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股权过户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