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6月份,国内货币基金遭遇大规模赎回,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大肆套利、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等问题空前突出。面对这个问题,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却坚持认为,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利息损失不应由基金公司承担,再次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推到市场关注的焦点。
专家指出,目前基金公司及基金的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在基金公司股东及基金公司高管的自身利益与广大持有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基金持有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而律师事务所等所谓独立的第三方,往往会站在基金公司一边,向中小投资者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
管理人责任难辞其咎
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货币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比例在没有超过30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运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基金公司就没有责任。
今年5、6月份,货币基金之所以发生机构投资者大规模赎回,与前两年部分货币基金盲目攀比收益率、忽视货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与安全性有紧密联系。正是由于少数基金公司出于做大货币基金规模、多收管理费的需求,才导致货币基金的产品特性发生飘移,并给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带来套利空间。
当货币基金的收益率明显低于央票、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券种的收益时,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套利资金蜂涌而出,并充分享受了货币基金资产中定期存款部分约2.3的收益率。在这些机构赎回后,基金管理人被迫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以维持资产的流动性,但定期存款的利息却由2.3降为0.72,高达150点的损失将基本由中小投资者承担,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一种恶性套利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证监会紧急发布《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专家表示,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对于持有人具有无可推卸的信托责任,在获取合理收益的同时,应确保货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与安全性,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可谓非常及时和必要。
基金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面对这一事件,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却公开提出所谓的“三点疑虑”,认为不应由基金公司承担损失。纵使补偿,也应在基金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之后,“诉求对象是因实施赎回行为而给现有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
专家指出,两位律师在解释法律条文时明显有牵强附会之嫌,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更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在商业利益上并非超然独立,该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东方系基金、宝盈系基金、银河系基金,以及东吴嘉禾优势基金的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资产中列支,这意味着基金公司为旗下基金所聘请的律师,其费用是直接由投资者支付。基金持有人出钱,基金公司选择律师事务所,但当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律师事务所明显偏袒基金公司,虽然属人之常情,但中小投资者成了冤大头,现有的基金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
现在,各基金公司的董事会都有多名独立董事,但这些独立董事当初都是由基金公司股东选择的,因此独立董事充当花瓶,单拿钱“不管事”的情况比上市公司还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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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市场上,与机构相比,普通投资者总是处于弱者地位。按照国际惯例,各成熟市场的证券监管部门都将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依法予以保护。中国A股市场的历史也证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在最近发生的关于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上,如果不是证监会及时出手,对市场进行规范,部分基金公司将挟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再次将投资者置于受损失被掠夺的险境。
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东方系基金、宝盈系基金、银河系基金,以及东吴嘉禾优势基金的法律顾问。在拿着这些基金持有人所支付的费用的同时,该所律师的公开言论却在为基金公司开脱责任,显然有违职业道德、有失法律公平。虽然这些基金不会承认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言论代表他们基金公司的观点,但投资者对于有如此“帮手”助阵的基金,确实应保持一份警惕。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