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预算安排基本原则是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适应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 继续坚持保证重点支出需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各项支出预算。同时,在完善各项制度和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实施绩效考评管理试点,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二、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编制部门预算,做好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试点工作。
2007年是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第一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将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进行,在暂不改变目前预算管理的基本流程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继续分别编制政府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预算外收支预算。为了便于与老科目进行比较,在以新科目为主编制预算的同时,还要按照老科目编制预算。各部门在“一上”预算和“二上”预算时,要同时向财政部报送分别按新老科目编制的部门预算。为积极推进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工作,2007年,我们确定了农业部等14个中央部门作为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的试点部门。
(二)进一步完善基本支出定额管理体系,推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建立并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努力节约财政支出,推动政府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等在内的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合理调整、规范现行定员定额标准体系;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方式和定员定额试点方案。
(三)加强项目支出预算清理工作,推进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
在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对“一上”预算上报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把关;要加强对项目预算的规模控制,有保有压,确保重点,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确定的范围内;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切实加强对“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的预算管理,符合条件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要明确界定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稳步推进项目支出预算的滚动管理,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项目,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该项目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库;细化项目预算编制,确保预算从最基层单位开始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
(四)规范预算绩效考评管理制度,稳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要按照《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的规定和要求,本着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工作。要慎重选择考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权大的项目为主;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体系,绩效考评标准要客观公正,考评方法要科学有效;要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试点中央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的沟通,根据部门绩效目标和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联系的绩效考评机制;研究建立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五)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预算。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财预[2005]46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在编制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中央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力度,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的措施,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专项结余较多的中央部门,编制下年预算时要结合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压缩申报规模;新增项目支出,有净结余资金的优先安排使用净结余资金,仍有缺口的再考虑从中央财政新增财力中安排,尽可能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部门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改变其专款专用的封闭式管理方式,实行统筹管理。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各中央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央预算单位未在预算中编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涉及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2007年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部门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金额。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列。
(八)认真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及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结合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逐步使资产管理与实物费用定额管理和预算定员定额管理衔接,采取清产核资等有效措施,促进存量资产与增量预算管理的结合。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收缴和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政部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九)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津贴补贴。
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津贴补贴(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三、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6年9月1日前,各中央部门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3表、06表、08表、09表、11表、14-16表)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二)2006年11月10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分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2006年12月10日前,各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二上”预算(预算01-16表),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财政部,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要报送四份。
(四)2006年12月28日前,财政部将汇编的中央预算(草案)及需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批。
(五)2007年1月15日前,财政部将国务院批准的中央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六)2007年2月15日前,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七)财政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在30日内批复各中央部门预算。各中央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四、2007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各中央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做好本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要进行充分论证,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5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部门在“一上”预算时,对人员变化情况要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4]84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20%%以内(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2006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7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确认后的项目类别填报,2007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从2007年起,原列旧科目中“外交支出”(2201”科目下的出国费(220102)、招待费(220103)、其他外事费(220109)统一按项目支出编制预算。
(五)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中央部门应在“一上”预算时将绩效考评对象报财政部;财政部将同意进行绩效考评试点的对象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中央部门;中央部门将绩效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有关说明材料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预算后,绩效目标有调整的,中央部门应将调整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财综[2006]20号)规定,认真、如实填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预算16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各中央部门要认真、如实填列《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情况表》(预算15表),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八)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要按照全国人大、审计署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留指标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之内,并将预算指标落实情况按规定时间反馈财政部。
(九)向全国人大报送预算的有关中央部门,要提供详细的编报说明,确保编报质量。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