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大商集 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人民币资金借款保证合同》,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大商集 团自2006年7月11日至2006年12月20日期间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 全部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供保证。
    截止目前公司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包括本次担保事项),不存 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