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科苑集团
    股票代码:000979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
    住所: 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168号
    通讯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168号
    邮政编码:234023
    联系电话:0557-3913082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6年7月13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社会法人股,需经有关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认可无异议后,再可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五) 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技术研究所,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方:指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
    福星实业,受让方一:指上海福星实业有限公司
    福星典当行,受让方二:指上海市福星典当行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科苑集团:指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本次股份变动:指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834号)的裁定,技术研究所持有的“科苑集团”发起人境内社会法人股500万股将依法裁定到福星公司名下;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833号)的裁定,技术研究所持有的“科苑集团”发起人境内社会法人股280万股将依法裁定到福星典当行名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
    注册地:安徽省宿州市
    注册资本:贰仟捌佰捌拾捌万元
    注册号码:3422001000350
    法定代表人:肖宝恒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技术咨询、技术中介,养殖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饲料及添加剂、兽药(除疫苗)、农药器械、装潢材料销售。
    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342200486001328
    通讯方式: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168号
    邮政编码:234023
    联系电话:0557-3913082
    二、信息披露义务股权结构及产权及控制关系
    (1) 应用所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235.03万元 77.39%
宿州市财政局 610.83万元 18.89%
阚慧 42.14万元 3.72%
合计: 2888万元 100%
    (2)应用所控股股东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介如下:
    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科技”),系一家于1998年3月27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庆安科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101152002142,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12楼;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为:肖宝恒;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高新技术、工农业项目投资及咨询,五金交电、石化产品(除成品油)、纺织品及原料(除棉花)、建材、金属材料、通讯设备、计算机及配件、服装服饰,自营和代理除国家规定以外的进出口业务,三来一补,对销和转口贸易。公司最终控制人为吴彦,男,1966年6月生,北京市人,中国公民,无他国和地区居留权,自1995年起,即在北京金海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
    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北京金海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
北京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1%
上海嘉定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8.12%
上海浦丰实业有限公司 15%
江苏隆翔投资有限公司 10%
洛阳东辰(集团)有限公司 5.88%
合计: 100%
    三、信息披露义务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肖宝恒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上海 无
程保平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章开程 董事 中国 上海 无
梅琦 执行监事 中国 上海 无
    前述人员最近5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应用研究所董事及高管人员未在上市公司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技术研究所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834号)的裁定,技术研究所持有的“科苑集团”发起人境内社会法人股500万股将依法裁定到福星公司名下;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833号)的裁定,技术研究所持有的“科苑集团”发起人境内社会法人股280万股将依法裁定到福星典当行名下。
    上述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技术研究所仍持有本公司3376万股发起人社会法人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9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截至2006年7月12日及此前的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卖科苑集团股份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上海福星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福星典当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执字第834号)和(([2005]沪一中执字第834号)
    附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肖宝恒
    本人签名:
    签注日期: 2006 年7 月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