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4年7月至10月,本公司对2003年以前的资产状况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并聘请独立注册会计机构----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专项审计。 根据自查和审计结果,本公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2004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进行了公告。
    为了核实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2005年1月4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通知,通知称对本公司上述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的会计差错已全部作了追溯调整,并进行了披露。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的立案调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已公布的财务会计数据(包括《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更正的公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报告》、《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等)。
    日前,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中国证监会查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1995年至2003年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净资产6576.51万元,占本公司2003年12月31日净资产83516.99万元的7.87%。
    中国证监会认为,本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59条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74条“(二)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和原《证券法》第177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熊建明、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熊柱德,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时任财务主管谢春及在同意通过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王胜国、朱卫平、卢卫卫、熊建伟。
    根据《股票条例》第74条、原《证券法》第177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本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对熊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熊柱德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谢春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王胜国、朱卫平、卢卫卫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熊建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至此,中国证监会2005年1月始对本公司的立案稽查已调查、审理终结。
    本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
    目前,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特此公告。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