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取公司资金及涉及认股权串谋诈骗,昔日的“彩电大王”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升,近日在香港区域法院分别被以上述罪名的最高量刑标准,判处六年监禁。
这一判决结果相信会让一些人大跌眼镜。黄宏生身为创维数码前董事局主席,产业巨子,多金;头顶全国及广东省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常委等多项政治荣誉,社会活动广泛,有势。 但就是这样一位“有钱有势”的风云人物却被重判。它打碎了一般民众心目中所谓的“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潜规则思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原则。
黄宏生热心公益事业,深受员工爱戴,是一位从贫寒出身的奋斗楷模,社会形象如此良好,就算法院将这样的“好人”从轻发落,想必在“舆情”上也不会有太多的失分。但法律之威严,恰在于它的刚性。黄宏生为今日之成功付出了巨大努力,但同时也得到了物质和社会荣誉方面的不俗回报,丁是丁,卯是卯,因此,黄宏生重判的重大意义恐怕就在于,法官在判案时彻底摒弃了法律之外的一切其它干扰因素,让法律的归法律,道义的归道义。
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正义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黄宏生案判决结果完全符合实体法所追求的结果正义之精髓;而且,就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而言,法律所追求的程序正义也得到了保证。在黄宏生一案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在拘捕、提堂还是保释等各个环节,香港司法当局至始至终将其作为一件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来对待。值得注意的是,在黄宏生是否获准参加2005年全国“两会”这一“重大问题”上,一度出现香港法庭依照法律程序不允许黄宏生离境的消息。因此,与其说法官不给“面子”,还不如说法律程序不给“面子”。正是这些细节所体现出来的种种东西,促成了香港等法治社会在普通民众心目中享有很高“印象分”。
国内类似黄宏生的案件并不缺乏,但最终判决具有标本意义、在守法者和违法者心中均留下震撼的几告阙如,这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一,目前国内法治的不完善,使得在一些特殊案例中,公众很容易将特殊人物的特殊背景、特殊势力与找关系、打招呼、批条子等潜规则下意识联系在一起,而一些典型案件判决结果与公众心目中的判决差距甚远,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潜规则式预期。在黄宏生案中,替之求情的中港政经界显要不少,但法官并没有法外开恩。若黄案在国内审理,同样有政经界大人物力挺,判决结果会否一样,恐怕无人敢打保票。其二,国内类似黄氏风云人物落马之后,虽然有的最终被绳之以法,但对于此类“特殊人物”的案件审理进入到哪个程序阶段,控辩双方如何交锋等这些本可以公开的信息,很多时候被有意无意地讳莫如深,公众本应享有的知情权因此大为缩水。而且,因为有许多事件处理见诸公开报道时虎头蛇尾,以至于最后公众都宁愿相信这些案件已经不了了之,法律的威信无形之中大打折扣。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已实施数月,加重金融、证券领域犯罪量刑的刑法修正案(六)也已经立法通过。有了新的“尚方宝剑”,监管部门对于一些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也逐渐硬朗起来,但与成熟法治社会相比,这方面仍有不小的提升空间。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本身用意良好,但欲达到实体正义所追求的结果之公平合理,没有严格的执法,没有程序所要求的“看得见的正义”,再重的刑期、再高的罚金,恐怕有时也会落空。结果之公正,往往需要严格程序来护航,它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得存有任何偏私,而且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有任何合理的怀疑。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因此只有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才有保障。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香港法院在审判黄宏生案时做到了这点,堪为内地表率,值得我们尊重和学习。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