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孙荣飞发自北京
2006~2010年间,国土资源部将研究制定系列法规,明确各种性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内容,全面建立土地权利体系。
昨天,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 国土资源部在《纲要》中坦承,当前,地籍管理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土地统一登记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农村土地登记进展困难,土地权利体系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昨天,国土资源部地籍司一位官员向《第一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日报》表示,当前存在的非法侵占农民集体土地搞建设、侵吞农民征地补偿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还没有完成,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还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主体地位还不够高。
数据显示,到2005年末,国有土地使用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3493万本,覆盖率达到85%;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累计初始登记发证118万本,覆盖率只达到51%。
“农村土地登记进展之所以困难,问题在于我们还没有《土地确权条例》,农村土地到底是乡镇所有还是村级所有?村级范围内到底是村委会所有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还是村民小组所有?这些现在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北京市委政策研究室研究土地的黄庆杰说。
为此,《纲要》表示,“十一五”期间将建立健全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体系。内容包括:认真参与《物权法》征求意见活动,开展《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研究和修订《土地管理法》相关研究,并积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相关立法。研究制订《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条例》、《土地确权条例》、《土地登记条例》,修改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地方要制定出台有关土地产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较完善的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较完善的土地产权管理法律体系,国土资源部规划“十一五”期间全面建立土地权利体系,从而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各类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取得和消灭条件等;明确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利益主体和实现方式;明确确定和保护土地空间权的具体办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非常薄弱,没有专门的土地权利法,有关土地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以及若干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中。
“土地权利称谓不统一、主体不明确、内容不清晰、规定不系统,使得土地确权工作缺乏明确、可操作的依据。”上述国土资源部官员表示。
另外,《纲要》还提出,要推动建立统一机构、统一程序、统一效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从城乡不动产分别登记向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过渡。研究建立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公告登记制度;开展土地登记官制度、土地登记赔偿制度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制度,推动各地继续出台地籍信息查询收费政策。建立完善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2010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将达到2万名。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