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告负债总计约为人民币23亿元的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此案是一中院受理的破产债务最高的案件之一。
据介绍,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1988年5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00年8月3日,因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决定撤销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停止其一切金融业务活动。
经审计,截止到2004年4月28日,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计约为人民币20亿元,负债总计约为人民币23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负3.3亿元。
2006年6月14日,一中院受理了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经审查,一中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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