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2006年2月,本公司以1.53亿元中标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28年的特许经营权(简称“本项目”),相关情况请见董事会2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中标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权的公告》(编号:2006—002)。     2006年7月14日,本公司与漳州市建设局在漳州市就本项目正式签订《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项目特许经营权     本公司通过与漳州市建设局签订本协议所取得的在本协议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及维护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及相关的附属设施、获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本公司对该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     (二)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28年,从协议生效之次日(即2006年7月15日)起计算。     (三)特许经营权转让款     转让款1.53亿元,分三次支付:本公司自协议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支付5000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次日起半年内支付5000万元;余款在协议生效之次日起一年内付清。本公司已缴交了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协议生效后,保证金作为转让款的一部分。     (四)漳州市建设局按月向本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每立方米0.8元,漳州市建设局先按实际各个月污水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年终结算。若污水处理量达不到6万m3/日,按年日平均6万立方米结算。     2、自2008年1月1日起,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每立方米1元,月污水处理服务费=当月实际污水处理量*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     (五)项目的移交     本项目的移交范围包括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等,本项目的移交有两个过程:     1、本公司获得特许经营权时,由漳州市建设局向本公司移交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移交日为2006年7月15日。有关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漳州市建设局承担。     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由本公司移交还漳州市建设局本项目的经营权,移交日为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特许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担。     (六)协议生效条件:自本公司、漳州市建设局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协议生效时间:2006年7月14日。     三、协议的其他安排     (一)本公司优先聘用完成身份置换的原净化水管理处事业编制员工。     (二)经营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的项目公司由本公司和原漳州净化水管理处员工身份置换依法组建的公司(简称“职工公司”)二家股东共同组建,职工公司持股10%。本公司已于2006年3月投入3000万元成立独资的“漳州闽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以上约定,本公司将于近期转让该公司10%的股权给职工公司。     本次协议生效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     四、备查文件     (一)《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二)《漳州市东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转让招标文件》;     (三)《中标通知书》〔闽德信中标字(2006)第(001)号〕。     特此公告。      福建闽南(漳州)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