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7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局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深圳市龙岗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2亿元提供担保,期限两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相关规定,该笔担保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事项尚需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龙岗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房地产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
    法定代表人:梁全钦
    经营范围:龙岗区内房地产开发、商品房经营、物业管理。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持股95%的控股子公司。
    截止2006年5月30日,龙岗房地产公司资产总额40046万元,负债总额1256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3000万元),净资产27486万元(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3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龙岗房地产公司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2.2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两年,保证担保期间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具体条款以《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局意见
    本公司董事局经研究,认为此次担保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龙岗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需要拟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龙岗房地产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银行贷款用于龙岗鸿基花园三期地产项目开发,不能偿还的风险极小。同时,项目合作方正中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亦提供上述贷款的担保,公司为龙岗房地产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较小,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人民币3398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9830万元,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4150万元(已逾期);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5610万元,没有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深圳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深圳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