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7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局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深圳市鸿基出口监管仓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5亿元提供担保,期限七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相关规定,该笔担保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该事项尚需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鸿基出口监管仓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管仓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
    法定代表人:吴耀锡
    经营范围:出口监管仓库及相关的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持股55%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鸿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物流公司“)之控股企业。
    截止2006年5月30日,监管仓公司资产总额23930万元,负债总额9300万元(其中贷款总额5900万元),净资产11549.9万元(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为3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监管仓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人民币贷款1.5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期限七年,保证担保期间按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具体金额与期限以《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局意见
    本公司董事局经研究,认为此次担保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鸿基物流公司之控股企业监管仓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监管仓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70%,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06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人民币33980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29830万元,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4150万元(已逾期),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人民币5610万元,没有发生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深圳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深圳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