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金融大盗”国洪起内外勾结挪用国债回购资金,导致广东证券巨亏倒闭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记者 康伟平 特约作者 范静】“金融大盗”国洪起系列案之一,广东证券北京长春桥路营业部原总经理饶金良、原副总经理朱捷案近日做出一审判决:二人以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共同退赔约1899万元予“受害单位”广东证券。 饶、朱均未提出上诉。
北京海淀区法院认定,2003年7月,饶、朱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长春桥营业部设立的账户,非法并入北京东方泰诚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之后,二人使用中轻三联账户内2000万元资金作国债回购,并将回购资金约1899万元供东方泰诚提走使用,至今未还。
饶、朱案发正是国洪起系列案的引爆点。2004年1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接到广东证券报案,称长春桥路营业部负责人饶金良、朱捷与公司客户国洪起内外勾结,利用国债回购进行金融犯罪,“金融大盗”国洪起就此浮出水面。
两个月后的3月3日,饶、朱二人被羁押,之后被正式逮捕。2005年10月,饶、朱案一审开庭审理。
与饶、朱归案几乎同时,2004年3月,国洪起与广东证券广州市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吴克夫,双双被江苏省公安厅抓获。同年9月,二人被批捕。
据查,自2001年起,国洪起利用其控制的十余家关联公司,与广东证券内部勾结,盗用广东证券其他客户的巨额国债进行回购交易,将所融资金据为己有,投入各种实业及资本运作,给广东证券造成了巨大损失。北京长春桥路营业部、广州西华路营业部正是国洪起做案最为集中的两个地方。
受国洪起案所累,广东证券最终于2005年11月被关闭清算。
2006年3月14日,国洪起案在南京开庭审理。法院于6月22日做出判决,国洪起因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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