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庆交行诉重庆泰通1900万元贷款纠纷。
    1、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4日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牌坊支行(以下称:重庆交行)诉重庆市泰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泰通)偿还所欠贷款一案,并于2006年7月7日向公司送达(2006)渝一中民初字第390号应诉通知书。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5年4月26日重庆泰通与重庆交行签订渝新交银2005年贷字09号《借款合同》,重庆泰通向重庆交行贷款1900万元,期限:自2005年4月29日至2006年4月20日,年利率6.975%,用于借新还旧,归还2004年2月23日签订的渝新交银2004年贷字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务;2005年4月26日北京国力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力神州)与重庆交行签订渝新交银2005年质字04号《股权质押合同》,以国力神州所持公司10,052,481股法人股为前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质押担保事项已于2005年6月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2005年5月28日,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为重庆泰通的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5年5月31日公司与重庆交行签署渝新交银2005年保字01号《保证合同》,该担保事项已于2005年7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
    现因该笔贷款逾期,重庆交行请求判令重庆泰通偿还所欠该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923,920.31元(截止2006年5月24日),2006年5月24日后利息及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请求判令公司为前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判令重庆交行对北京国力神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10,052,481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次诉讼可能影响公司2006年度利润,增加公司2006年亏损数额。
    二、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于1992年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陕西省铁道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债务连带偿还责任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1、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称: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就1992年7月2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陕西省铁道支行(以下称:铁道支行)与阳江市国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阳公司)的5000万元贷款纠纷,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以下称:长发公司)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由本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省高院于2004年7月7日做出(2003)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驳回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要求本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请求。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不服驳回本公司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请求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消省高院(2003)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判决或裁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做出(2004)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国阳公司、阳江市长发实业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债务连带偿还责任。该项判决为终审判决。
    有关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06年4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详见2006年4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网址:
    www.sse.com.cn。
    3、执行情况
    2006年7月12日,公司接省高院发来(2006)粤高法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就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国阳公司、长发公司、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借款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做出(2004)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信达公司西安办事处于2006年5月16日向省高院申请执行,省高院于2006年6月21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公司于同日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清远中院)于2006年7月6日发出的(2006)清中法执字第37号执行通知书,限公司于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及该案执行费。否则,清远中院将强制执行。
    同时接获清远中院发来(2006)清中法执字第37号限制高消费通知书,责令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至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止,不得到茶楼、歌厅、酒家及其他高消费场所进行高消费活动。违者将视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清远中院将依法予以制裁。
    以及,清远中院(2006)清中法执字第37号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清远中院申报财产。逾期不报、虚假申报以及在此期间隐瞒、转移、毁损、挥霍财产的,视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清远中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以上诉讼对本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以上判决已对公司2005 年度利润造成影响,加大了公司2005 年度亏损数额,不会影响2006 年利润。
    特此公告。
     广东华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