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造假,就需要捉假和打假。
严格地说起来,“申草”至多不过是“捉假专业户”。但是,他对假象的敏锐嗅觉以及对揭发造假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执着和热情,虽然未必能对造假形成足够的威慑和遏制作用,毕竟也起到了一定的民主监督作用,这也是对打假助了一臂之力。
经过这几年的打假,中国上市公司中的“银广夏”们相对收敛了一些。但是,这并不是说他们都已改邪归正,至于造假行为的绝迹江湖,更还是令人难以想象的事情。不过,由于财务报表规范一直在不停地变化,财务数据不仅越来越缺乏可比性,并且在程式化的规范表述方式的掩盖下,各种假象也更加容易以不同的方式隐蔽或伪装自己,从而也就更加不容易为一般的非专业人士所发觉了。职业水平的造假加上信息披露的不透明,即使是赋有监管责任的“打假专业户”也常常会倍感棘手。在这种情况下,有“申草”这样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财务舞弊研究中心作为志愿者加盟捉假和打假队伍,显然是难能可贵的。
就“申草”对天威的质疑而言,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申草”问得对不对,而在于天威经不经得起责问。如果天威不是心怀鬼胎,何至于让人问一问都不行呢?
可是,现在中国股市的事情虽然并不是不让人提问,但是却对发问的人未免有点过于求全责备了。有时候甚至连问错一句也不行。曾经有人因其对某上市公司所提出的诸多质疑之中存在个别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反被对方以诬陷罪诉诸法庭,而法庭也竟然撇开其有理有据的其他质疑于不顾,作出了不利于提出质疑一方的判决,这无形之中也等于帮助被质疑的一方回避了对所涉造假问题的正面回答。这样的法制环境是不利于民主监督气氛的形成的。而离开了一定的民主监督,不仅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往往力不从心,而且在行政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现行法律所人为设置的前置条件也更加不利于对造假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时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
曾经爆发了安然、世通等大型公司财务丑闻的美国股市,为了重塑投资者的信心,颁发了萨班斯法案,对公司治理、会计师行业监管和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设定了问责机制和相应的惩罚措施,要求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个人对财务报告可靠性承担责任,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同美国的严刑峻法相比,中国股市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处处流露出与人为善的脉脉温情。
笔者认为,中国股市对造假过于宽大为怀而对捉假过于求全责备的这种状况是极不正常的。对于中国股市来说,目前不仅需要呼唤更多的“申草”,而且也更需要呼唤一部自己的萨班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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