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光 明于二○○六年七月十七日收到从大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 来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 公司发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的冻结。
    二、被执行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境内法人股76,118,224股,变更为买受人伊春市青峰农场持有。
    三、被执行人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债务继续履行。